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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立圖書館學生公共服務系統

關於公共服務系統平台

臺北市立圖書館受理學生公共服務教育處理原則

 

   115年1月14日修正

 

一、依據

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5月5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41647號函修訂「臺北市各級學校推展服務學習實施要點」。

二、目的

本館為公共圖書館,肩負社會教育的功能,為提升學生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,培養多元價值觀,特提供學生回饋社區及社會的生活體驗,以配合學校教育特性,實施公共服務課程。

三、受理對象

持有本館個人借閱證(含網路辦證者)之各級學校在校學生。

四、受理方式

(一)全面採網路報名方式,每月1日零時開放次月之學生公共服務報名,惟不接受當日線上報名。報名後應於24小時內至報名時所填寫之電子信箱收取電子郵件,點選確認連結後完成報名作業。若於時限內未收到,則請聯繫受理館處理。

(二)若於報名成功後需取消公共服務申請,至遲應於服務時段前24小時於學生公共服務系統辦理,惟不接受服務當日之取消申請。

(三)報名成功後,如需修改申請日期、時段或個人資料等,應取消報名後,再重新登記。

(四)服務當日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,本館宣布閉館,報名者須自行重新報名服務時間。

五、受理時段與服務時數

(一)受理時段

1.  週日、週一:上午9時10分至12時10分及下午1時至5時。

2.  週二至週六:上午9時至12時、下午1時至5時及晚間5時30分至8時30分。

各閱覽單位開放申請之服務時段及人數,以報名系統為準,本館並得視實際需求彈性調整。

(二)每人每日同一時段限登記一個名額,每月限登記3個時段。服務時數每次以2至4小時為原則,須依各受理單位需求安排時段。

(三)國小學生得自由修習,惟不得經由系統報名,應於事前來館或電話辦理登記。

(四)國中學生服務時數每日至多6小時。

(五)高中職學生服務時數每日至多8小時。

(六)大學院校學生得依學校自行擬訂之計畫辦理,惟每日服務時數至多8小時。

六、服務項目

(一) 閱覽區環境整理。

(二) 圖書資料加工(晶片加工除外)。

(三) 圖書資料上架、整架。

(四) 文宣品整理、活動支援。

(五) 其他。

七、服務規範

(一) 申請人應準時到達報名服務之館別,並出示個人借閱證、身分證或健保卡至櫃檯報到,逾時30分鐘以上(以學生公共服務系統時間為準)者,視為未報到。服務時數之認定以小時計算,不滿1小時不予計算。

(二) 公共服務結束後由受理單位於「公共服務紀錄卡」核章並註記日期,若於當日無法核章者,申請人可自行至學生公共服務系統下載「公共服務證明書」,日後可持證明書至受理單位補登。

(三) 「公共服務證明書」下載期限自服務當日起算1年,期限內可重複下載,逾期將無法下載,本館亦不提供補發服務,請申請人於期限內自行列印或儲存並妥善保存。

(四) 服務過程應遵守本館閱覽規定,聽從館員指導,如有違反下列情形者將登記違規紀錄,本館並得視情形終止該次公共服務、不予認證或發函通知學校。

  1. 未於登記時間30分鐘內完成報到者,記違規點數1點。
  2. 冒用他人名字或由他人頂替執行公共服務者,記違規點數1點。
  3. 服務期間未經本館同意擅離館舍者,記違規點數1點。
  4. 服務期間有違反本館閱覽規定、未能完成交付工作、發生影響他人或損害校譽之行為,經勸阻不聽者,記違規點數1點。
  5. 其他經館員認定確有違反本規則情事者,記違規點數1點。
  6. 自首次違規紀錄起算3個月內,違規點數累計達3點以上者,自最後記點日之次日起,暫停公共服務報名權利30日。停權期間,已報名成功之服務時段將自動取消,不予受理服務申請。
  7. 重大違規行為者,本館得視情節,暫停其公共服務報名權利30日。停權期間,已報名成功之服務時段將自動取消,不予受理服務申請。

十一、本原則經本館讀者服務委員會審議通過,陳館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